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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日期:2015年02月10日 作者: 來源: 點擊率:

為了加強和改進學院黨政領導工作,保證學校黨政決議的貫徹執行,實現學院黨政領導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提高領導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院領導集體研究和決定重要行政事項的會議,是對學院行政事務進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黨政聯席由黨委書記主持。

第二條 出席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是:黨委正、副書記,正、副院長,黨委委員。院辦主任列席會議(院辦主任負責會議記錄)。在特殊或緊急情況下,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除上述人員外,亦可吸收系主任和黨支部書記參加,形成黨政聯席擴大會議。

第三條 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内大事的決策機構。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随時召開。 會議一般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員出席,超過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而形成的決議方為有效。

二、議事、決策範圍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學院的重大事項,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第四條 根據學校的總體規劃和有關決策,研究決定學院發展規劃、辦學方向、發展目标、發展戰略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依據學校各項規定,研究制定學院重要的規章制度,學院黨政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

第六條 領導班子自身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學生教育管理工作、招生和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學科發展方向,專業申報、調整及教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重大科研任務的承接與組織協調,設備采購,學位點申報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學院内設機構、崗位的設置、調整,院内幹部任免、人事安排,人才引進計劃、學術梯隊建設,教職工隊伍結構的調整。

第十條 職稱晉升的推薦,全體教職工的聘任,年度考核、評優,教職工和學生的獎懲。

第十一條 學院年度經費預決算,大額度經費的使用,院務公開。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處理及其它需要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

三、議事、決策原則和紀律

第十三條 貫徹民主集中制,讨論決定問題時,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比較複雜的議題未經論證的不上會,黨政主要負責人意見不一緻的不上會,非突發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不上會,分管院領導意見不明确、準備不充分的不上會。

對于突發事件或一些需要緊急處理的事項需經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而又來不及上會研究時,可由學院分管領導請示學校黨政領導後予以處置,但事後要向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貫徹學校的決定與學院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堅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求真務實,暢所欲言,集思廣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 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學院黨政領導要堅決貫徹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對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黨群方面的由黨委書記督辦,行政方面的由院長督辦。

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各成員若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做出改變決定之前必須無條件貫徹執行,不準擅自改變會議決定。

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決議,在落實過程中若發現決策有重大失誤應及時報告黨政主要負責人,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共同決定是否需要重新研究。但在領導班子集體未有新的決定前,應堅決執行原決定。

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諒解,團結協作。

第十六條 堅持回避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議事過程中,凡涉及到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職務聘任、職稱評定、獎罰等問題時,本人應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 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應保密的會議内容及讨論的情況向外洩露。

第十八條 與會人員如違反議事紀律,應進行批評教育或追究其責任。

四、議事、決策程序

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所屬單位或部門提出,由學院辦公室彙總報書記和院長共同商定。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議的各項議題一般應有文字材料或具體方案,由分管領導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或部門做好準備,至少于會前一天送院辦公室彙總整理後分送與會人員。沒有書面材料或對所需解決的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原則上不予讨論。

第二十條 決定重大問題,會前要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做出評估。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相互溝通,會上要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 重要問題當意見分歧較大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可不急于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和論證後,再作決定。如幾經讨論仍不能形成統一意見,也可請示校分管領導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需要表決的議題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主持人集中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并明确分工、落實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時間、地點确定後,由學院辦公室主任負責通知與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請假。

第二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開會時,所有成員應親自出席,原則上不得提前離會。

第二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時,辦公室主任應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經主持人簽批,發參會人員閱簽,并歸檔。

五、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經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中共山西師範大學音樂學院委員會

山西師範大學音樂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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