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确保公正、公開、公平地開展音樂學院本科生獎學金和表彰獎勵的評審工作,同時,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我院根據《山西師範大學本科生獎(助)學金申請及評定辦法》的規定和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适用于音樂學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三、本細則主要規定本科生獎學金和表彰獎勵評審過程中綜合素質測評,所列的評分标準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體現對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要求。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獎學金和各類先進的評選:
(一)本學年學習成績有不及格者;
(二)本學年違反校紀校規,受學校紀律處分者;
(三)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學校、學院通報批評者;
(四)學習态度差,經常遲到、早退、曠課者;
(五)一學期請假累積4周(含4周)以上者;
(六)思想品德行為總分低于60分者。
五、學院根據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分。綜合評定成績作為當年評選優秀學生和各類獎學金的依據,并作為畢業生就業和推薦免試保送研究生等工作的依據之一。
六、綜合測評成績構成
(一)二年級适用:
綜合測評成績=思想品德素質測評分×20%+智能素質測評分(不含體育成績)×70%+體育成績×10%
(二)三年級适用:
綜合測評成績=思想品德素質測評分×20%+智能素質測評分(不含體育成績)×70%+體育成績×10%
(三)四年級适用:
綜合測評成績=思想品德素質測評分×20%+智能素質測評分×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