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在校學習必須遵守校紀,上課、實習、社會調查、軍訓、勞動、出操等均實行考勤。考勤由班長負責,根據學生每日實際出勤情況,周末填制《缺勤學生周彙總表》報輔導員,月末填制《缺勤學生月彙總表》在班内公布。
二、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不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三、确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者,必須在兩天内打電話告知輔導員,返校後應持有關證明辦理補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參加學習者,必須辦理續假手續。
四、學生請假一律填寫由學院印制的《學生請假條》,同時按以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1.病假:本人填寫請假條,并附校醫院診斷證明;病假一周内由輔導員批準;超過一周須由輔導員審核簽字,院學工組長批準;超過六周者須由輔導員審核簽字,院長批準,并報學生處備案。
2.事假: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确需請假(包括考研複試、畢業生聯系工作等),本人必須提前填寫請假條并出具相關證明或詳細說明原因。事假一天,由輔導員批準;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輔導員審核簽字,院學工組長批準;一周以上由輔導員審核簽字,院長批準,并報學生處備案。
五、學生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系履行銷假手續。
六、放假回家應按規定的時間離、返校;公休日外出或回家,應在收假上課前一天晚六時前歸校。
七、學生每學期請假不得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按休學論處;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3學時(含3學時)以上者,取消該門課考試資格。
八、學生各類外出演出必須由帶隊老師統一向學院請假,院長簽字同意後方可外出,未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九、曠課時數以實際授課學時累計,教學實習、學院大型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每天按曠課六學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