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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日期:2015年02月10日 作者: 來源: 點擊率: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認真做好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增強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保證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範圍

一、取得學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章 認定原則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聽取學生意見、輔導員排摸把關、學生工作組組長認定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序,接受師生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

一、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由學院學生工作領導組牽頭,成員應包括院黨委書記、院黨委副書記、院團委書記、院教學秘書、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幹部等,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認定和審核工作。

二、以班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班幹部、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班級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或專業)範圍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标準

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收入狀況,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将分為三檔,即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

一般困難學生: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的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

(一)家庭地處農村,以種田為業,收入微薄,完成學業有困難者;

(二)家庭地處城鎮,生活水平略高于當地城鎮居民最低保障線水平,完成學業有困難者;

(三)其它導緻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視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烈士子女,無經濟來源的孤兒、單親家庭子女;

(二)無經濟收入的殘疾人家庭子女;

(三)父母年老,一方或雙方無勞動能力,且缺乏經濟來源者;

(四)父親或母親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高,且無其他經濟收入者;

(五)農村絕對貧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六)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七)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且無經濟資助者(如水災、火災等);

(八)家中多人同時上大學,經濟負擔沉重者;

(九)中學時期受“希望工程”等社會資助且目前家庭經濟狀況尚無改觀者;

(十)學生在校月夥食費低于180元者。

特殊困難學生: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學校所在地城市(臨汾市)當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一)校園卡消費過高,或在外有大額消費者;

(二)有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者;

(三)目前已配備電腦、高檔手機者;

(四)平時有超過一般同學的高檔消費現象者。如穿名牌服裝、佩戴貴重金銀首飾,使用高檔化妝品、經常進出網吧、卡拉OK廳等娛樂場所等。

為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輔導員應根據上述情況,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為基礎,參照學校所在地臨汾市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對照學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費實際情況,參考導緻其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認真填寫民主評議意見,對無力承擔學費或雖已湊齊學費但無力承擔基本生活費用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采取依據困難程度進行反複比較的辦法。對困難生中申請校外租房的學生(父母在臨汾有正式工作或因心理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同意其校外住宿的)進行經濟情況核實複查,對無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的困難申請學生,将酌情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六章 認定時間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一年級新生于每年的10月進行認定;高年級學生于每年9月中旬進行調整;如遇特殊情況,可不受時間限制,随時可以認定。

第七章 認定比例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學生總人數的20%以内。

第八章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院(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各班在每個學年的第一學期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于第二學期完成認定工作。

(一)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之前,向提出申請的在校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學生持調查表寒假期間辦理相關手續确認工作。

(三)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四)已被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隻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第二學期開學後,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資格審查

(一)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财政部門确定的認定标準,對本班級(或專業)提出申請的學生進行調查,在充分了解其在校期間的生活表現、平時消費情況、同寝室同學的意見、校園卡消費等情況後,召開評議會議,并在進行充分讨論的基礎上,按照經濟困難程度排列出本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順序,比例一般不超過班級(或專業)人數的20%,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認真進行評議,确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二)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着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認定評議小組應将評議結果向全班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天,充分征求和聽取全班同學對評議結果的意見和質疑,并予以更正。

五、認定評議小組應及時将更改後的評議結果遞交給院(系)認定工作組,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六、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适當方式、在适當範圍内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内予以答複。

第九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監督

學院認定工作組在每學年内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并不定期地随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對困難和特殊困難兩個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盡可能逐個核實,其中有條件的可以進行走訪慰問。在核實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院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則

學院應加強本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其家庭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發生明顯好轉,學院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後續資助工作中及時做出調整。

學院應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并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其基本的學習和生活水平。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勤儉自強精神,保持艱苦奮鬥作風,提高适應社會的綜合能力,培養受助學生服務、回饋社會意識,受助學生在接受國家補助待遇的同時,還應履行積極參加院系組織的社會志願者或慈善公益活動的義務。

本辦法由音樂學院學生工作領導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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