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中幾個焦點問題的法律梳理
1、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布本地區為“疫區”?在防疫期間,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緊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甲類、乙類傳染病(如這次新冠肺炎)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疫情發生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在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後,可采取以下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停工、停業、停課;
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2、若單位或個人存在抗拒隔離措施,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的,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一切單位、個人都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防控疫情采取的隔離等措施,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若拒絕接受強制隔離等措施,因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拒絕接受強制隔離等措施,故意傳播傳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行政機關檢查、防疫、檢疫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如果發現疫情,哪些政府和部門對疫情具有披露和報告職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第三十條、三十五條和三十八條分别對傳染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作出了規定。
疫情報告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地方區域發現傳染病疫情,當地政府有向上級政府衛生部門報告的責任,有向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的義務。但是隻有獲得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4、如果政府機關以及相關部門在疫情披露的過程中,出現了謊報、瞞報現象應當如何處理?
關于這一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均作了比較明确的規定。具體來說,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隐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采供血機構隐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剛剛提到謊報、瞞報疫情對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具體是什麼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号的相關規定,對于負有報告、信息傳遞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謊報、瞞報疫情,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對于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而言,謊報、瞞報疫情,導緻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流行,可能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另外,當前形勢下,疫情涉及的是萬千人民群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因此,四部門在剛剛出台的《意見》中也明确了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6、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我們看到有些普通人存在隐瞞、謊報的情形,有的甚至造成很嚴重的後果,這些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均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可見,普通人如實報告情況不僅僅是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在抗擊疫情過程中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責任。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部分人出于各種原因,不僅不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規定如實報告與武漢、湖北人的接觸史,對于已經接觸的,不僅不按照相關規定居家隔離,反而隐瞞情況造成新冠肺炎在其家庭内部傳播以及存在對外部傳播的嚴重危險。該種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當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7、疫情期間,若企業未執行政府部門的規定、提前複工,并導緻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若企業存在上述情形,則應認定為拒絕執行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以及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嚴重後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人民政府有權責令該企業停産停業,吊銷企業的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最高處二十萬元的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将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處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
8、最近有多起因為哄擡物價,而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數百萬罰款的事件,對這些哄擡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國家有什麼應對的措施?
商家要誠信經營,不能發國難财。目前,國家對哄擡物價,尤其是擾亂防疫用品以及群衆日常消費品市場價格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2月1日出台了專門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擡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明确規定了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的任意一項行為就屬于“哄擡價格違法行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哄擡價格的,情節輕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最高可以罰款300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所以媒體報道的罰款300萬元還不是最重的處罰。
根據我省目前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要求,要嚴厲打擊哄擡物價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内按照上限處罰,就完全符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從嚴處罰的要求。
9、那消費者在發現商家有哄擡價格的行為後,應該怎麼進行舉報呢?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呢?
發現商家有哄擡價格的行為,首先要保存好消費證據,如購物小票或者錄音錄像等等,及時撥打12315舉報電話投訴舉報。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在15個工作日内依法答複、立案受理,消費者可以向同級紀委監委舉報反映。
10、除了應受行政處罰以外,對情節嚴重的哄擡物價行為,經營者還會面臨什麼樣的嚴重後果?
像這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僅是行政違法行為了,而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最高會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根據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疫情期間哄擡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要依法從重處罰。在此奉勸各位商家,不要為了獲取非法暴利而引起牢獄之災。誠信經營、共渡難關才能彰顯企業家對社會的責任和擔當。
11、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制造、銷售假冒僞劣用于抗擊疫情的醫療器械、用品的,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由于抗擊疫情需要,目前市場上對口罩、醫用隔離服、手套等醫用器械、材料、用品的需求急增,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制造、銷售假冒僞劣醫療器械、用品,這些不合格産品流入市場後,對抗擊疫情、人民群衆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危害。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該《意見》明确規定,疫情期間,生産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以上物品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依法從重處罰。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犯生産、銷售不符合标準的醫用器材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兩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惡意編造、傳播謠言,引起社會恐慌和秩序混亂的,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期間,對于編造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一般輕微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實施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則應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颠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黨中央、國務院為什麼要一再強調疫情防控的政府信息公開?
在當前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政府信息公開是最好的“疫苗”。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明确強調,要依法做好疫情報告和發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時限及時準确報告疫情信息。此前,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曾要求各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堅持公開透明,及時客觀向社會通報疫情态勢和防控工作進展,統一發布權威信息。科學宣傳疫情防護知識,提高公衆自我保護意識”。
防疫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不僅是公衆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衆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有利于增強群衆自我防護意識和社會信心。可以說,及時準确報告疫情信息,已不僅僅是滿足公衆知情權的問題了,而是關系到依法治國的宏大命題,是衡量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硬杠杠。
政府信息公開透明是當前情況下實現群防群治、聯防聯控的基礎。個體之間如何合理相處,個體如何與群體協同,群體之間如何聯合防控?這些問題都需要以信息真實可靠、及時公開有效為前提。比如,當下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嚴厲的社區封閉、村莊封閉策略,以應對人員流動帶來的不确定性感染,這在一定程度上當然是有效的,但如果能夠采取精準掌握并适度披露疑似患者行動軌迹,進行精準防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衆生活及出行權利則更加考驗政府執政智慧。進而言之,很多過于嚴厲的舉措在政府信息公開的情況下完全是有替代性辦法的,群防群治、聯防聯控的關鍵在于信息的精準與公開,而并不是把所有人都“管死”。
當下,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政府信息公開必須保持常态化。
14、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規章有哪些?
目前,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信息公開的問題,我國已建立比較系統全面的法律規範體系作為法治保障。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等。
15、新冠肺炎疫情當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哪些疫情防控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十二款之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确。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2006修訂)》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布内容包括:(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範圍;(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範圍;(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16、縣(市、區)人民政府如何進行疫情防控政府信息公開?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也應當積極通過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衆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知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條、二十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對下列事項進行信息公開:(1)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2)公開在防疫過程中涉及的公益事業如捐贈等,以及社會救助等方面的信息;(3)及時公布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4)對本行政區域内容易引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并對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5)發布一級、二級、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根據即将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衆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6)根據事态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7)疫情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8)反映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政府對防疫信息的公布途徑也應當多種多樣,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網絡平台、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進行疫情相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17、相關機構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報告、通報職責将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機構及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承擔下列法律責任:(1)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政務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對于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政務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對于采供血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政務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