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中幾個焦點問題的法律梳理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醫藥防護用品,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标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标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标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企業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規定,個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個人、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相較于現行政策,這次關于個人、企業捐贈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政策,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即個人、企業間接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無比例限制,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引入直接捐贈稅收優惠,即個人、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疫情的物品,也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但個人、企業直接向醫院捐贈的現金,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三是無捐贈票據要求,有捐贈接收函即可辦理稅前扣除事宜,但應自行留存捐贈接收函備查。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确定。
該優惠政策的享受不受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限制。其次,隻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确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中任何一個名單的企業均可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并不要求同時進入上述所有名單。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按照折舊年限計提折舊扣除。
4、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标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該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适用主體限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且有嚴格的判斷标準;其次,企業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的虧損,僅限于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再次,從程序手續上,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适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5、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山西省中小微企業享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應對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若幹措施的通知》(晉政發電[2020]3号)的規定,山西省内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享有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山西省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由原來的按季度調整為按半年。納稅人原需要在今年3月申報繳納的1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與2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并在今年6月底前申報繳納;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國家規定的稅額幅度内,再次下調山西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标準,統一按現行稅額标準的90%調整。
(2)對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可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确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
6、疫情防控期間對住宅小區是否可以實行封閉管理,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場所的緊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緻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對小區實行封閉管理措施屬于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保護措施與防止感染的必要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非法定主體不能實施封閉管理,同時應履行嚴格的決策和公布程序,并按嚴格的區域實施。另外,對住宅小區依法實施封閉管理,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做到既依法實施封閉管理,又做好宣傳、疏導工作以及日常生活保障,以達到既防控疫情,又不影響居民必要的日常生活。
7、為抗擊疫情,湖北十堰張灣區等地宣布實施“戰時”管制令,其法律性質是什麼?
根據張灣區政府向媒體的解釋,此舉是為了“倒逼病源暴露”,防止疫情蔓延擴散,使用“戰時”字眼,是想引起轄區民衆的重視。可以看出,疫情當前,當地政府為了強調緊迫性,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比喻為一場“戰役”,使用了廣義上“戰時”概念,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如果僅僅是領導動員和媒體宣傳,這樣的比喻是可以的,但這個名稱出現在政府規範性法律文件上是不嚴謹的,缺乏法律規範性。
我國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戰時”是指戰争狀态。戰争狀态涉及到主權、國家安全、領土、政治安全等,是法律上最高的緊急狀态。根據憲法的規定,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戰争狀态的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權宣布戰争狀态。
新冠肺炎疫情在法律界定上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采取緊急措施,屬于行政應急狀态,并非戰争狀态。各級政府所采取的應急管制措施,并不是“戰時”軍事管制措施,仍屬于政府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
8、這些“戰時”管制令是否有法律依據?
從張灣區等地宣布的“戰時”管制令的實質内容來看,隻是為了抗擊疫情的需要,采取了一些比通常更為嚴格的管制措施。比如所有樓棟一律實施全封閉管理,所有居民非醫護人員、醫藥物資從業人員、抗疫公務人員和水電油氣、通信網絡、糧食蔬菜等基本民生保障從業人員,不得出入樓棟等。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應急措施隻要未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涵蓋的緊急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中應急處置措施的範圍,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後可公布實施。當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這些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适應。各地政府應堅持依法、科學、理性,按照比例原則和最小傷害原則來出台和實施防控措施,不能簡單粗暴、搞“一刀切”。
9、疫情當前,社會各界愛心捐贈,但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屢受公衆質疑,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如何規範對公益善款監督管理的?
針對慈善捐贈,我國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規範慈善募捐活動。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于募集善款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即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行政監督主要依靠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組織進行直接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第六條和第十章确定了民政部門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确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本轄區内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社會監督主要通過社會組織主動對外進行信息公開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章專章規定了信息公開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的相關信息。慈善組織也應當依法公開相應捐贈信息。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應當做好捐贈款物收支情況的數據彙總和信息公開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情況,特别是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的接收分配明細,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10、疫情期間,公開承諾捐款捐物後是否可以違約反悔?
慈善捐贈是民事贈與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捐贈人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的捐贈義務做了特殊規定:一是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捐贈财産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以及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在上述兩種情形中,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财産,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但考慮捐贈人簽訂捐贈合同後的一些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也進行了例外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11、新冠肺炎患者就診醫療費用如何支付?
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第一條規定,“對于确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财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對地方财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山西省财政廳、山西省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緊急通知》,進一步明确相關經費保障政策,對于确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給予全額補助。因此,對于新冠肺炎确診患者的就診醫療費用通過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财政補貼等方式予以解決,不需要患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
12、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觸者和可疑暴露者的判定标準是什麼?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标準做了明确約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與病例共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與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與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13、醫療機構能否有權針對新冠肺炎患者自行開展新藥物臨床試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是不能擅自針對新冠肺炎患者開展臨床藥物試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标、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其中,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具備相應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第二十條規定,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倫理原則,制定臨床試驗方案,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向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如實說明和解釋臨床試驗的目的和風險等詳細情況,取得受試者或者其監護人自願簽署的知情同意書,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受試者合法權益。
因此,醫療機構在新冠肺炎患者治療過程中,在不具備藥物臨床試驗法定條件及進行相關備案的情況下,不可對新冠肺炎患者私自進行臨床試驗用藥。
14、對疫情期間的暴力傷醫行為司法部門如何進行打擊?
國家衛健委《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國衛醫函[2020]43号),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提出7類将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具體包括: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謗醫務人員的;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緻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财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通知》要求,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确适用法律、準确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20]7号)第(二)項專門規定了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的内容。具體包括: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緻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随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15、新冠肺炎患者診療期間,醫療機構應如何保障患者及家屬的權利?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保障患者就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書寫病曆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第二,避免侵犯患者的隐私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隐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第三,保障家屬的知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将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必要時,應當将屍體進行衛生處理後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病人屍體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進行解剖查驗,并應當告知死者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