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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法治同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法律問題(三)

日期:2020年03月04日 作者: 來源: 點擊率:

當前疫情防控中幾個焦點問題的法律梳理


1、普通公衆人肉搜索與疫情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并在社交媒體發布,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普通民衆通過“人肉搜索”與疫情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在通過網絡公開了與疫情相關人員的疫情信息外,還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如人身攻擊、特定個人隐私權被侵犯等。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的名譽權、隐私權及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因此,通過“人肉搜索”獲得疫情相關人員信息,并在社交媒體公開的行為,除為防疫公共利益需要必須公開的内容外,可能侵犯疫情相關人員的名譽權、隐私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曆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隐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侵權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法律責任。

如果所公開的社交媒體信息内容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侮辱罪、诽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對利用互聯網發布與疫情相關的謠言等不實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分别應當采取什麼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關疫情的各類信息通過互聯網迅速傳播,其中不乏一些不實謠言信息。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複制、發布、傳播含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如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上述内容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對于通過QQ群、微信群、貼吧等互聯網群組傳播謠言等不實信息的,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暫停發布、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3、疫情防控期間洩露、出售等侵犯他人隐私、信息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因疫情防控需要而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一定要依法妥善保管,否則需要承擔相應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故意散布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個人隐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屬于散布他人隐私,對于一般行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明确規定,下列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信息被用于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标準一半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内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疫情防控期間,部分人員不配合社區或村委會的檢查、檢疫,甚至對檢查人員進行侮辱、謾罵、對抗等行為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社區、村委會或各個檢查點依法采取的檢查措施,侮辱、謾罵等情形屬于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态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行為。對于尚不構成犯罪的一般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出現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對抗檢查、檢疫行為等,則涉嫌構成犯罪,依據《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之規定,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對抗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等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5、什麼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是指,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他國家的公共衛生風險,并可能需要采取協調一緻的國際應對措施的不同尋常的事件。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此類事件是嚴重的、突然的、意外的;二是事件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很可能超出受影響國國界;三是事件的發生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國際行動。根據疫情的發展,世界衛生組織宣布PHEIC後随時可以撤銷及修改。發布後有效期為3個月,之後自動失效。

2020130日,世衛組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強調不建議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我國的防控舉措。


6、世衛組織針對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臨時建議有無法律效力?

《國際衛生條例(2005)》明确臨時建議具有非約束性,因此歸根到底,各個國家根據臨時建議采取何種應對措施,仍然屬于國家主權範圍内的事務。在WTO的一攬子協議中,各成員就《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達成共識,為防止貨物貿易導緻突發不可控的疫情事件,允許成員對進口貿易采取臨時、必要的措施。但任何進口成員不得采取缺乏足夠證據的過度措施,或依此達到隐含的貿易保護目的,成員采取的措施應是必需的”“有科學依據的”“無差别的”“符合SPS協議的。如采取明顯幹擾國際交通的額外衛生措施(指拒絕國際旅行者、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誤入境或出境24小時以上)的締約國有義務在采取措施後48小時内向世衛組織報告相關公共衛生依據和理由。世衛組織将審查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關國家重新考慮其措施。


7、世界衛生組織将本次疫情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後,各國采取了哪些措施?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擴大,許多國家對醫用口罩、防護用品等物資在不同程度上進行限制出口,加強對中國出口産品、停靠船舶的核查。例如伊朗要求任何醫療設備的出境都必須經衛生部許可,印度則完全禁止個人防護用品和面罩出口,尼泊爾宣布對口罩等個人防護物資進行核查,并在無法保證庫存的情況下限制出口;約旦當局宣布暫停進口中國動植物産品,并對從中國進口的化妝品在入境前進行抽樣檢測,越南海防港要求從中國進口的貨櫃需經過14天的新冠病毒檢驗後方能允許報關;美國、新加坡要求對14天内到過中國的船舶和船員進行檢疫,但不影響船舶靠泊作業,澳大利亞對21日後離開中國大陸前往澳大利亞的船舶要求隔離14天,如隔離期間未報告有任何疾病則船舶可正常工作。


8、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是否一定構成涉外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中國貿促會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有法律效力嗎?

“不可抗力”在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中是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但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具體内容在不同國家法律項下不盡相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意大利,法律明确規定了不可抗力的定義,因此不可抗力是一種法定的免責事由,這與中國法律規定類似。但在許多英美法系國家,包括英國、美國以及瑞典等,法律并沒有對于不可抗力做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可抗力主要作為一種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出現,其必須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約定方可發生法律效力。因此,PHEIC并非一定屬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涉外合同中締約方僅據此要求免除或減輕合同約定責任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不可抗力證明對于不可抗力的認定都具有積極作用,目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證平台已新增了關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在線申請功能,中國貿促會向中國出口企業出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代表了我國權威機構對這一疫情的屬性認定,用以減免違約責任,盡可能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


9、新冠肺炎疫情下如何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導緻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其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減少損失。為了最大限度減少辦證大廳人員流動數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風險、保障企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台http:// www.rzccpit.com/,幫助涉外企業線上辦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

山西省企業如需辦理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建議首先同合同相對方确認中國貿促會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法律效力,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山西省貿促會咨詢電話:0351-4041626,業務QQ群:264288043


10、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有哪些權利?如何保障其權利的行使?

對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來說,積極給予救治和排查是第一位的,因而其享有接受醫療機構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以及個人隐私受保護等權利。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包括疫情防控期間各級政府職能部門陸續出台的具有針對性的政策文件,都對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的相關權利給予充分重視和法律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不僅規定了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接受救治的權利,同時還規定了其隐私受保護的權利。關于感染新冠肺炎的确診患者、疑似患者因救治産生的醫療費用問題,2020122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财政部下發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及國家醫療保障局、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于2020127日下發的《補充通知》中明确規定,相關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财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11、在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影響不能繼續履行的民事合同,應當如何處置?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新冠肺炎作為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該事件是一種民事法律主體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2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對疫情有關法律問題做出明确解答,将新冠肺炎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對于在疫情發生之前就已經訂立的且需要在特定時期内繼續履行的合同,因疫情的發生緻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還全部或者部分已支付費用,當然在雙方協商一緻的情況下也可以變更相關合同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疫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證明。否則怠于履行通知義務一方需要對未及時通知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為防止疫情傳播,有的地方采取挖路、斷路等措施封路、封村、封區,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如何正确采取措施阻斷疫情?

為了抗擊疫情,部分農村、社區采取挖路、斷道等方式對外來車輛和人員隔離,防止病毒蔓延傳播。這類方式雖然在控制疫情上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可取。

未經批準擅自挖路斷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挖路、斷路等破壞交通設施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社區、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切斷病毒傳播,還需要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拓展更多有效且合法的防控手段,如派專人值班、巡邏,拉橫幅勸阻或設警示線等,既達到防止外來疫情輸入的效果,又在法律框架内防範了疫情的傳播、保障了人民群衆的生命健康權利。


13、疫情防控期間,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将學校宿舍、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建築物征用為緊急隔離點,其法律依據有哪些?在征用實施過程中應注意哪些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等法律、法規,均為疫情防控期間政府臨時征用學校宿舍、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建築物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如《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太原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物資、場所辦法》等,對征用的程序等具體事項還作了進一步規範。人民政府在實施征用過程中,一方面要注重征用程序要合法,另一方面還要注重維護被征用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時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關懷。

将學校宿舍、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建築物征用為緊急隔離點,應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1)由被征用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作臨時征用決定書,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送達被征用單位,同時要求被征用單位告知被征用建築物的使用權人,如學校宿舍的學生;(2)政府與被征用單位應相互配合共同制定征用實施方案,明确拟征用場所交接前後雙方各自的職責及工作要求,确保合法、有序、安全開展征用工作;(3)被征用單位、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組織人員将拟被征用建築物内個人物品按照方位、門牌号編号、登記造冊并由兩名工作人員署名确認,統一保管;(4)疫情防控工作結束後,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疫情控制操作規範對建築物進行統一消毒處理,并将建築物恢複原狀,移交被征用方;(5)被征用方按照登記造冊的物品清單,組織返還所有人相關物品,造成損毀的,登記确認由征用方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14、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國家衛健委在2020121日發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甲類傳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留驗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留驗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屬單位按出勤照發。”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明确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15、疫情防控期間,有人利用防疫需要,通過各種廣告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宣傳,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大家常在微信群、朋友圈、公衆号、短視頻、App、網站、海報、傳單上見到各種廣告,其中包含普通食品、藥品、偏方被宣傳為含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治療、治愈功效等。這些無良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對推銷的商品、服務利用廣告等進行虛假宣傳,緻使多人上當受騙,給人民群衆造成了經濟損失。

對于上述行為,情節輕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20202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确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緻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依據最高檢、公安部公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緻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構成虛假廣告罪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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